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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和加班费规定

2017年03月01日 00:00 

2007年3月12日下午经馆务会研究决定

1、关于职工差旅费问题

根据鄂尔多斯市市财政局下发的《鄂尔多期市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发[2007]12号)文件精神,我馆职工的差旅费严格按照该《办法》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住宿费:原则上实行实报实销制,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伙食费:区外50元/天、区内40元/天、市内30元/天,凭票报销;

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实报实销制;

公杂费:区外30元/天、区内25元/天、市内20元/天;

另市内出差不包括东胜区。

2、关于职工加班费问题

对于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加班费问题,馆务会决定:

严格控制加班,如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报表,经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和馆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加班,并要送交办公室登记造册,否则不以加班对待。另晚上加班原则上不按加班对待,如果晚上加班至00:00或以上也按加班对待。

加班原则上实行补假休息制,即加班一天补假休息一天,但由于工作原因一年内不能补足的休息天数,则给该职工补发相应的加班费,加班费30元/天。另节假日的值班按加班处理,周六、日出差按加班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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