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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师德失范行为!自治区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2021年01月13日 18:15 

强化师德师风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列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具体处理办法,建立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规惩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处理办法》系统规定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依据、适用范围、禁行底线、调查程序、处理原则、处理形式、执行权限、处理结果的运用、申诉以及对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明确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责任追究。

《处理办法》强调对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其中,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细化负面清单、确保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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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官方微信

编辑:兰渊

审核:孙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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