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动态 >> 正文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制度的通知

2016年08月27日 00:00 

鄂教基函〔201615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制度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属各中小学:

我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阳光分班”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教育教学资源的相对均衡配置,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维护了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效缓解了择班、择师、择校等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两年来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违反“阳光分班”政策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制度,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自觉维护“阳光分班”制度的权威性,通过网站公布、新闻媒体公开宣传等多种形式,正面宣传“阳光分班”政策和实施程序,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阳光分班”工作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为确保“阳光分班”的严肃性及公平性,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序组织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学校集中到同一地点进行“阳光分班”。分班过程要全程录像以备检查,并及时将分班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公布所属教育(教体)局纪检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工作过程中的各类公示不少于15天。

三、各学段凡未参加“阳光分班”的学生,须在开学一周内向旗区教育(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参加由旗区教育(教体)局在开学第一周末组织的二次“阳光分班”,两次“阳光分班”均采用网络版“阳光分班”系统进行分班。凡两次均未参加“阳光分班”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阳光分班”结束后,学校不得调整分班结果。

四、初一年级不参与我市“阳光分班”或分班后自行择校、择班的新生,在三年后参加我市中考时将不予享受分招政策。

五、根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基函〔20153号)文件要求,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均不得转学。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要编入班额最少的班级。若班额最少的班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要求至少有三名学校“阳光分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抽签定班,同时公示分班结果,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各学校要进一步强化“阳光分班”专项档案管理机制,确保“阳光分班”规范化和制度化。市教育局将对“阳光分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监察审计室 8598835,基础教育科 85988228598821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阳光分班”工作,各旗区教育(教体)局须于分班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本旗区“阳光分班”实施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6826   

上一条:鄂尔多斯市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远程互动工作授课安排
下一条:2016年全市第二期普通话水平培训班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闭

网站维护:鄂尔多斯市电化教育馆     本站支持IPv6访问

地址: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