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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2014年06月25日 00:00 

鄂教基函〔201411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鄂教发〔201334号),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全员参与”的中小学德育工作体系,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

一、指导思想

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旨在改变以往年级主任、班主任德育工作量较大,科任教师德育工作主动性不高、意识不强和“只管教、不管导”的状况,以“教好每一个学生”为目标,践行“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首先是德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动员多方力量,整合多种资源,针对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指导,从“班主任负责制”转变为“班主任和导师群体共同负责制”,从“教师说教”转变为“师生平等对话”,开展以沟通、理解、帮助为特征的个别教育,形成着眼全体、关注全面、全员参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德育工作体系。

二、重要意义

(一)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是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教书育人是每一个教师的职责。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旨在改变完全依靠班主任、思品课老师、年级主任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片面认识和现状,让所有教师都承担起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逐步建立一支全员参与的德育队伍,使德育与智育有机结合,真正落实“全员管理,人人德育;全面管理,事事德育;全程管理,时时德育”的全方位育人工作目标。

(二)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是各中小学德育工作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是以德育为先、德育求实、德育有效为理念,通过构建“教学与德育一体化”的管理机制,使学校德育工作更加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更关注学生的知识建构与道德成长同步发展,真正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真诚关爱受导学生,努力成为受导学生的良师益友。以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向,在全面了解受导学生的基础上,师生共同讨论协商确定符合学生实际的发展目标。善于发现、研究受导学生的情感、智能、兴趣爱好等个性特点,开展个别化、有针对性的教育,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根据受导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道德水平和认知基础,循序渐进地进行教育,逐步提高受导学生的道德修养与学习能力。在施导过程中,尊重受导学生的个人隐私,不随意泄漏、评价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四、主要内容

(一)“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是教育教学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和育人载体。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是在“每个教师首先是德育工作者”理念指导下,进一步优化班级教育力量,将班级德育的诸多目标、任务分解给各任课教师,让更多的任课教师作为“导师”,对学生的思想品行、学习方法、心理成长、情感生活、特长培养等方面予以关注和指导,形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新机制。

(二)“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重在发挥每一位教师的长处和引导作用。每一位教师包括班主任,要以朋友、顾问的身份成为学生树立人生理想的指导者、思想成长的培育者、心理健康的维护者、多方面发展的辅导者,要关注到每个学生思想和心理的细微变化,努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成长。学校可根据教师的个性特征和擅长确定“党员对子型、科目薄弱型、学困生自律管理型、问题学生转化型”等不同类别的导师,一个老师可以兼任几种导师身份,以“一对一”或“一对多”、“多对多”等形式展开工作,用心沟通,以德树德;真诚交流,以情动情;刻意磨炼,以志励志;修身垂范,以行导行。

五、德育导师的主要职责

按照对学生“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生活指导、学习辅导、特长引导、创新启智”的要求,德育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了解受导学生性格、兴趣、思想动态和生活、学习情况,关注其思想、品德、行为上的细节表现,帮助、指导受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经常与受导学生进行座谈沟通,及时解决学生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困难。关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健康指导,培养健全人格。

(三)帮助受导学生制定其品德发展、行为养成、学习及个人发展计划,关心其学业进步及个性特长发展,指导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

(四)指导受导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引导受导学生参加积极向上的社会活动及文化娱乐活动。

(五)经常与受导学生家长、班主任及其他科任教师沟通,全面了解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各方面表现,有效实现对学生的个别教育。

(六)学生出现适应欠佳、行为偏差或其他特殊事件时,可约请班主任或有关人员实施辅导,并与其家长及时联系,必要时由德育处协助辅导。

六、组织管理

(一)建立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的组织机构。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各中小学可根据本校实际,由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或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具体落实有关工作。

(二)完善“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的制度建设。在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过程中,须加强制度建设,如受导档案制度、家长联络制度、谈心与汇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德育导师工作手册》制度、特殊案例会诊制度等,使导师的工作和管理有章可循,并逐步规范。

(三)建立德育导师的选聘和培训机制。德育导师的选聘应当根据自主、公开的原则,由教师自愿报名,学校初步确定;征求学生意向,师生双向选择;学校适当协调,颁发聘书。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学校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举办德育导师工作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德育导师的育人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德育导师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学校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德育导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通过德育导师自评互评、班主任评价、学科教师间评价、学生及家长评价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法,对德育导师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考核。德育导师每年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评职等方面的重要条件与依据。对优秀德育导师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德育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七、注意事项

(一)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各中小学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实施方案,坚持德育首位,倡导全员育人,切实践行“教师人人都是导师,学生个个得到关爱”的教育理念,注重亲情化、个性化教育,把教师的关爱深入到学生的心灵深处,发现每个学生的潜能,寻找发展其潜能的有效方法,促进学生的人格成长。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切忌“假、大、空”,要以多种形式为载体,强调知与行的一致,强调师生共同的实践与体验,让教师通过体验得到锻炼,让学生在体验中受到教育。

(二)正确处理德育导师与教学的关系。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教书”与“育人”彼此脱节的情况,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真正落实教书和育人的有机结合。因此,德育导师要有全员德育意识。要结合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德育渗透于教学过程之中,在努力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积极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勇于创新的精神,还要在课余关注受导学生的思想状况,指导其学会学习,关心其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三)正确处理导师与班主任的关系。班级是学校的基本组织,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与管理者。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要求全体教师关注学生,通过成立以班主任为核心、任课教师为成员的导师组,以整体性和一贯性原则,在学习、生活、品德和心理方面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指导和帮助,是对班主任工作的有力协助,是班级教育力量的补充,不是取消班主任,更不是以导师取代班主任,而是在各有工作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合力。各学校要在加强班主任工作的同时,注意将德育导师对受导学生的个别教育与班主任对班级的全面管理进行有机整合,使两者相辅相成,真正发挥教育的整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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