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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全面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

2018年10月29日 00:00 

2018年10月27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检查反馈会,会上宣布内蒙古自治区8个旗县达到“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标准,其中我市杭锦旗高质量高分数顺利通过国家督导检查组的评估。截至目前,我市所有旗县均已达到标准,全面实现了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

2012年,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内政教督〔2012〕7号),明确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内容、标准和评估程序。2014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我市出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48号),确定各旗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达标规划目标和时间表、路线图,并建立了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对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旗区给予500万元奖励。我市各旗区按规划通过国家评估被认定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其中东胜区(含康巴什新区)2014年达标、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2015年达标,鄂托克旗、乌审旗2016年达标,达拉特旗2017年达标,杭锦旗今年达标。

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对标义务教育均衡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发展导向,着力强弱项补短板,义务教育资源基本实现普惠普及。

一是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做到“四个统一”。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订《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对汉语(含加授蒙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执行自治区“两免两补”政策的基础上,实施“三免两补”政策。对蒙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四免三补”政策,并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农村牧区学生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旗区根据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将该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加大对财力薄弱旗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大力强化农村牧区办学基础条件,着力解决“乡村弱问题”。


2014年以来,我市新建、改扩建农村牧区中小学(旗区政府所在地和工业重镇以外)92所,新建校舍面积21.6万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32.2万平方米,购置学生课桌椅3.38万套,图书86.04万册,计算机、教学仪器设备等102.8万台(件、套),购置学生用床、食堂、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设备3.53万台(件、套)。其中,“全面改薄”工程土建项目已竣工81所学校、190个项目,竣工校舍面积18.8万平方米,竣工率87.07%;已为108所学校购置仪器设备2.68亿元,超额完成购置任务。此外,各旗区通过推进优质校(园)设分校(园)、一校两址办学模式,建立城乡教研联盟体,区域交流、校际合作,远程互动教学研等方式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为保障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我市坚持中考“统招”与“分招”相结合的政策,将我汉语授课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60%的招生计划、自治区优质普通高中3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其招生区域初中校,分招指标适当向农村牧区初中学校倾斜,实现了优质校招生名额在农村学校的全覆盖。

三是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城镇挤”问题。


各旗区不断健全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机制,基本做到按照人口居住情况,合理安排学校布局和预留学校建设用地。根据学生增长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建设步伐,严格控制大班额的再次出现。加大对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投入,推动城乡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合理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方案,严格按方案进行划片招生,落实“阳光分班”政策,从招生起始年级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容量。截至目前,全市共消除56-65人的大班额85个,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8个,3所被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的学校,已通过增设班级的方式整改到位,消除了超大班额。各学段2018年秋季学期起始年级均没有新增大班额。

四是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优质师资增量、流动。

     建立了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加大教师的招聘、引进力度,优先补充农村牧区学校,并向体育、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倾斜。“十二五”以来,全市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他高校招聘优秀毕业生、引进优秀教师1.6万人,目前,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学校基本配足配齐学科专任教师。认真推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使城镇、优质学校师资流入农村牧区、薄弱学校。要求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2015年实施以来,全市交流轮岗校长146人,教师1552人。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向农村牧区、薄弱学校倾斜,每年从农村牧区学校选派一批校(园)长到城镇优质学校挂职研修,组织农村牧区骨干教师参加市内外学习交流、竞赛观摩活动,先后举办多轮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高培训班,不断提高农村牧区教师专业水平。为鼓励乡村教师安心从教、长期从教,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6〕51号),坚持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业重镇以外的农村牧区教师每人每年发放误餐费、交通费补助1万元。大力建设乡村学校、幼儿园教师周转宿舍,切实解决教师住宿问题。2017-2018年,全市规划在7个旗33所中小学、20所幼儿园建设教师周转宿舍948套,开工658套,开工率68.8%;完工474套,完工率49.5%;完成投资5640万元。

今后将全力巩固提升全市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迈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各旗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巩固提升全市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防止出现均衡水平和质量的下滑。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精神,早谋划,早部署,早推进,在县域内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全力推进优质均衡,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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