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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12月17日 00:00 

 

 

鄂教基发〔201510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属教育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96号)精神,保障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推动全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开展,促进特殊教育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市教育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15

 

鄂尔多斯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教育的主体,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学校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普通班接受教育的一种形式,它使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得到相同的教育

第五条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向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延伸的现代特殊教育体系,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附设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等为补充的办学格局是我市特殊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第六条 随班就读工作要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普通学校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支撑,构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科学的支持保障体系,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就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随班就读工作的统筹管理,旗区教育(教体)局履行好入学服务、学籍管理、防流控辍、毕业升学等县域教育行政特殊教育管理职责,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指导。

第九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明确一名副校长、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成立由分管领导、有关教师、班主任、学生家长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研究随班就读学生的合理安置及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  筛查与鉴定

第十条 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为年满6周岁无传染疾病、生活能自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残疾儿童;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双耳补偿后的听力其中一耳在60分贝以下,参加过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具备听觉言语能力,或者会看话、唇读,有聆听习惯和言语交往意识的聋童;无间歇发作性疾病、无其他残疾的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

第十一条 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应由旗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 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鉴定需由监护人陪同,到有条件的旗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市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对其残疾类别和听觉言语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三条 对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鉴定需先由家长或班主任提出筛选名单后,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检测,根据鉴定结果,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给予是否随班就读的建议。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给出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安置建议,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方式的依据。鉴定主要内容需包括了解残疾儿童少年的病史、家族史,医学检查、智商测定、社会适应能力检测等。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对智障学生进行一次复测,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残障情况和随班就读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残障状况好转,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够适应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残疾学生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学校应及时将复测审核结果反馈给家长,并报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市特教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鉴定结论等档案资料要由有关管理、教研人员和任课教师严密管理,不得扩散。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时,须于每年91日前由家长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鉴定,旗区教育(教体)局核准后,分配至校予以登记注册。旗区教育(教体)局上报市教育局和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只要家长提供由旗县级以上(含县级)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估,对确实接受过康复训练,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且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内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进入小学起始年级可适当放宽,但需向旗区教育(教体)局申请缓学。

第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地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向流入地教育(教体)局申请就读,并由当地教育(教体)局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且残疾类型应相同,以便管理和教育。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随班就读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随班就读学校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校学籍管理,需要特殊教育支持的随班就读学生需在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备案,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为其建立特殊教育学籍。随班就读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能够跟上班级正常学习进度,且考试成绩合格,经家长申请,旗区教育(教体)局审定可取消随班就读学籍,视为普通生。

第二十二条 旗区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控制随班就读学生的辍学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转学、休学等事宜要报经旗区教育(教体)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同学校要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于完成当地规定的小学教育年限并有能力继续升学的残疾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其发展需要、家长意愿和当地教育情况,安排到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或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特殊情况下,由家长或学生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要遵循以残疾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注重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培养积极情感、丰富知识技能与生活经验,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多元化智能发展。

第二十五条 教学应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使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的障碍得到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业测试应同普通学生有所区别。经筛查、鉴定的随班就读学生的成绩不作为有关成绩分析的样本。

第二十七条 坚持个别化教学。在全班整体教学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围绕课堂集体教学内容,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教学内容的课前预习个别指导,教学重点的课堂个别指导,教学难点的课后个别辅导或不良行为的个别矫正。每份随班就读课教案至少设计一个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学环节。每节随班就读课,都至少落实一项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学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方案设计要贴近残疾学生补偿效果、语言交往能力、智力发展水平、原有知识基础以及家长参与程度等实际,遵循适度性、补偿性、互补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使用普通学校同年级教材,教材可以做适度弹性处理。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用特殊教育学校的教材,或按规定使用随班就读校本教材。

第三十条 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充分发挥特教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提供资料、咨询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巡回指导教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示范和巡回辅导工作;各随班就读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主动关心、帮助随班就读学生,指定师生干部同残疾学生结对子,在学习上给予更多的辅导,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怀,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温暖,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让残疾学生快乐成长。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教研和科研能力,积极参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每学年在完成普通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学时的特殊专业培训,由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资源教室工作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随班就读学生不同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学习特点和行为特点、以及随班就读教育策略、方法研究,调动学生、家长、社会等一切积极因素,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随班就读学生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 加强资源教室教师的培训工作。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要将资源教室教师的培训纳入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各种内容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教师丰富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从而帮助教师提高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充分肯定从事随班就读教师的工作业绩,在绩效考核、先进评比、职称晋升时,对担任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予以倾斜。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8号)规定,资源教室参照特殊教育学校编制规定按每班3名教师配备。市、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教研部门配备1-2名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保证随班就读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特教教师、资源教室教师、随班就读教学班主任教师,享受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特殊教育50%特教岗位津贴待遇。随班就读学校可根据班主任、科任教师、兼职特教教师的工作量按比例再次分配50%岗位津贴。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资源教室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逐人建立《成长档案袋》,妥善保管好学生的残疾检测原始资料、教育鉴定、个别化教学计划、辅导记录、学习成绩考查和素质发展方面的其它材料以及与家长的联系记录等,对残疾学生的成长给予过程性的关注。

第三十九条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8名以上的普通学校必须配备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基本的教学、康复训练设备。资源教室要配备专业资源教师,并根据学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数量适当增加。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小学和初中须于2020年前建成标准资源教室,资源教室可从普通教室调剂解决,师资及编制由旗区安排,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实施随班就读的学校应配备专用辅导室,为残障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有资源教室的学校要按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分别建立花名册。除此之外,对听障学生还要尽可能储存听力语言发展情况的音像资料。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市、旗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置随班就读工作经费。随班就读工作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特殊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和资源教室的基本建设、师资培训、巡回指导、教学研究、特教器材供应等。必须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每年对各中小学随班就读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考核,对工作优异的学校、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适当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还将纳入市对旗区教育督导评估予以统一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2.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

      3.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4.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附件1

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一、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市教育局关于特殊教育工作的要求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研究并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组织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整合学校各方面力量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二、健全由分管校长、教导主任、特教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岗位责任制、教师工作量核定标准、教师工作考核标准等有关随班就读工作的规章制度,对随班就读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三、按规定认真做好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工作,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置。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四、针对学生的实际需要设计课程,安排学习内容、学习时间,确定施教方式。保证每个学生的个别教育和康复训练时间。

五、研究与制定适合随班就读学生特点的、反映学生成长过程的多元评价内容,对学生的发展进行综合评价。

六、组织专门的教研组,对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进行校本研究,开展有关随班就读工作的科研课题研究。教研组长负责本校日常的特殊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的个别教学计划、个人档案的制定落实进行指导检查,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育、教学活动,合理调配利用资源和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等。

七、保证特殊教育需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平等、关爱、友善的师生、生生关系,将特殊教育融入学校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和开发各种有助于残障学生学习的教育资源,创设无障碍的、促进学生发展的良好环境。

八、开展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工作,采用各种方式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化水平,增强教师进行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形成随班就读骨干教师队伍。

九、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开展丰富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创造条件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听取家长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家长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在全校家长中形成关心、帮助随班就读学生的良好氛围。

十、接受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及时反馈随班就读学生的信息,通报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情况,积极依靠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以及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附件2

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

 

一、开展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方案,利用学校和社会的物质、人力资源,提供适合随班就读学生特点的教育教学,对随班就读学生实施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对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提高随班就读工作的科学性。

三、开展对随班就读学生发展过程的评价。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观察,了解学生的发展过程,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评价内容,实施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评价办法。

四、加强学习,提高特教专业化水平。积极参加各种特教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参加市、旗区组织的各种教研、交流活动,主动保持与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联系,提高开展特殊教育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家长宣传特教知识,保持家校间经常性的联系,指导家长采用正确的方法开展家庭教育,注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

 

附件3

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以及学籍管理工作,为每个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开展对随班就读的具体事务、资料积累等工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管理网络,对随班就读工作实施网络化管理。

二、对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工作进行指导。对随班就读学生安置、课程安排、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的配置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对个别教育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康复训练、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特殊康复训练需要的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

三、开展教研和科研。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同时对随班就读管理、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研究,总结与推广教师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先进经验与研究成果。

四、承担全市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工作,针对在随班就读工作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的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开展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的培训工作,向家长普及特教政策与有关的特教知识,帮助他们形成对学生正确的态度,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从而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

五、开展资料库建设,搜集、整理与制作丰富的文字、图像、音像资料,为教师、家长提供有关的特教政策、特教理论知识、特教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先进经验,搭建交流的平台。

六、利用本中心的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根据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教师、家长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附件4

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为普通学校教师提供指导与服务。配合普通学校教师分析随班就读对象的发展情况,参与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及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与随班就读教师共同研究并解决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中的困难与问题。

二、为随班就读学生和家长提供指导与服务。对有特殊康复训练需要的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为家长提供教育咨询,指导家长采用正确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康复训练。

三、为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提供服务。了解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情况,对随班就读学生的确定与安置、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四、承担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掌握区域内随班就读对象的情况,参与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负责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档案、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五、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研究。参与区域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组织力量开展教研与科研。

六、承担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关于特教知识与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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