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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团委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9年09月01日 00:00 

 

各旗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团委,康巴什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

    2007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了《鄂尔多斯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全市教育系统全面推开了以校长聘任、教师聘用和分配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近三年来,我市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村牧区师资力量总体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牧区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团委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教发〔200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城乡教育实际出发,本着“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以旗(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校支援农村牧区学校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农村牧区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促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旗(区)域内支教为主。通过选派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到农村牧区支教,建立起旗区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的长期、相对固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充分发挥城镇学校优质教育资源,指导和带动农村牧区教师、管理人员快速成长,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从2009年起,我市将全面启动城镇学校教师、管理干部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农村牧区学校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城镇学校随教锻炼和挂职锻炼,每期时间为一学年。开展送教下乡活动,每个旗区每学期送教下乡不少于2次。

    三、工作方法

   (一)工作形式

    1.中小学教师旗区内支教。旗区内支教是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的主要形式,由旗区教育局制定支教、交流工作计划。参加支教的人员一学年轮换一次。支援学校派出中层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被支援学校工作一学年。城镇学校要接纳被支援学校选派的中层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参与教学活动,为农村牧区薄弱学校培养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和教师。支援和被支援学校的课堂教学活动实行双向开放,支援学校每学期组织送课、教研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

2.中小学教师跨旗区支教。市教育局从市直属学校或教育工作基础较好的旗区集中选派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到教育工作相对薄弱的旗区进行为期一年的支援活动。具体安排:准格尔旗对口支援杭锦旗、达拉特旗对口支援鄂托克旗、东胜区对口支援鄂托克前旗。支援旗区每年要选派5-10名优秀骨干教师到被支援旗区支教。市直普通中小学(市第一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市蒙古族中学、市蒙古族小学)每校要选派2-3名优秀骨干教师到西部旗支教。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被支援旗区有培养潜能的教师到市直属学校和旗区城镇中小学挂职任教。

    3.骨干教师支教。充分发挥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和师德等方面的引领带头作用,市和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积极开展短期送教下乡活动。

    4.高校毕业生支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支援农村牧区教育活动。

    (二)支援工作方式

    1.全职支教。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带班上课,指导和帮助受援学校年轻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全职支教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受援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支教工作期限为一学年。重点安排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城镇教师和城镇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参加。

    2.兼职支教。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农村牧区学校的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校本教材的开发、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引领。兼职支教实行累计工作量制,兼职工作量计入学校教学工作量,累计达到480个课时视为完成一年的支教任务。重点安排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参加。

    四、支教、交流任教教师的待遇

(一)参加全职支教、交流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教师职务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如下:

1.支援旗区负责支教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受援旗区负责支教人员的住宿费。市直单位支教人员的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旗区负责本旗区支教人员的费用,具体标准自行确定。

2.各级财政根据支教人数做好预算。

3.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挂职培训学习不收取培训费,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选派到农村牧区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等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执行。参加农村牧区学校实习支教且表现突出的师范毕业生,在教师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支教、交流任教工作经历和实绩作为职务晋升、评选优秀和获得科研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市、旗区教育局要在支教工作全面推开的情况下,将城镇教师重点是45周岁以下的城镇普通中小学教师,参加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经历和在当地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作为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提任领导职务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支教人员优先晋升。市、旗区教育局要定期对支教地区、学校和支教教师进行表彰,以鼓励教师积极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和薄弱学校教育。

    五、支教和交流任教教师管理

    (一)参加支援农村牧区教育的城镇教师主要指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小学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支教、交流任教教师的管理。支教、交流任教的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被支援学校报到,并由派出和接受的学校实施双重管理,以接受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奖惩等,接受学校负责对支教教师进行工作安排、日常考勤和业绩、年度考核鉴定等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支教教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支教任务的,其派出学校应及时调整人员,并报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派出全职支教教师学校出现的师资短缺问题,由所在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师资短缺问题由学校内部统筹解决。

    (三)全市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登记表》,支教、交流教师的工作情况由派出单位负责登记,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派出单位负责保管。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旗区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旗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协助做好支教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支教工作情况,依据与教育部门制定支教人员生活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的标准,安排好预算,确保经费到位,保证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事部门要在教师职务评定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共青团组织要结合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支教工作。

    (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1.各旗区教育局作为支教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和鼓励城镇教师支教的政策措施,制订和组织实施支教工作计划,并加强对支教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旗区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支教方案,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的支教工作计划,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汇总后,于8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派出地区和学校要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城镇中小学校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支教工作计划,积极动员和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支教,履行支教义务。

    4.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作为评价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重要内容。要表彰奖励在支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取消其评选市级以上教育系统先进单位或示范性学校的资格。不服从支教安排、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或支教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参加中小学特级教师或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的评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登记表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鄂尔多斯市人事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二OO九年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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