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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2011年12月27日 00:00 

 

鄂教发〔201154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市教研室:

“十一五”时期,我市通过采取改革中考招生政策、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一些地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个别学校、个别教师违规举办补课班,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自治区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形象,社会影响极坏。为办好每所学校、每个班级,关注每位学生,使所有孩子都能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做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学校要积极转变办学理念,把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和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学校要加强对规范办学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学校生存、发展的大事来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等文件精神,自觉履行教育职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切实规范编班行为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以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类“竞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三、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禁跨盟市招生的紧急通知》(内教基函〔201137号)精神,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除中考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全市(盟)、全旗(区)、全校、全年级统一考试,不得以考试成绩给学校、学生排名次、排座次。

四、严禁擅自组织补课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各年级和各班级,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全市普通中小学学年度校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法定节日必须放假,严禁擅自利用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如因校舍安全工程或其它重大活动等耽误课时确需正常上课的,必须提前报市教育局批准,提前做好学生、家长及社会宣传工作,上课期间必须保证学生安全。非寄宿制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到校上晚自习。在岗教师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更不能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否则,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和教师职务评聘及教师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大监管力度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加大对本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工作的督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职责,认真实施好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制度,组织学校对办学行为进行自查、自省、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同时要随时了解本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年级、各班级编班情况和任课教师配备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整改。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务于2011年秋季开学前,召开会议专门部署此项工作,并在自查基础上将文件精神贯彻情况于201191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同时发电子文稿至ymwxl@vip.sina.com。市教育局将于秋季开学后,对各旗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教发〔200941号)、《鄂尔多斯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201019)及本文件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违规行为者,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凡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旗区,不得参加“学校管理先进县”评选;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初中学校,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资格,并按规定处罚学校主要责任人;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教师,取消其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聘用,1年内不得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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