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校信通、官方微博、公告公示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鄂尔多斯市教育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和市电化教育馆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各直属单位要将公开的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审核并签字。市教育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监察室负责监督,违者将依照及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按照目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第五条 公开时限制度。应公开政务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网上公开的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其余教育动态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