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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档案管理制度

2013年03月21日 00:00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综合档案管理职责

(一)按照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二)拟定局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组织每年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做好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工作。

(五)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接收局直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六)负责收集与局业务有关的资料。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八)协同有关科室对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综合档案管理范围

凡属局各科室和党、政、工、团组织形成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已故人员档案(人事部门存三年后再移交)均由档案室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科管理。业务档案由各业务科室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将档案交综合档案室管理。财会档案由计财科、办公室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交综合档案室管理。

三、文件材料归档

(一)本局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带和各种专业性文件)必须及时立卷归档,以保存市教育局的历史面貌。

(二)归档的基本要求

⒈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局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面貌;

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立卷整理,要符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

(三)归档时间

党委、政府的文书立卷和各业务科室的业务档案,应于次年第二季度归档完毕。

⒉基建文件材料归档应与该基建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⒊设备文件材料应于设备开箱时验收登记,待设备安装调试或投入使用后三个月交档案室归档。

⒋财会档案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后,按200071日实施的《会计法》规定,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⒌声像档案自形成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凡归档的照片(连图片)、录音带必须有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职务、内容、拍摄(录制)者姓名,录像带还应有解说词。

(四)归档份数,党政文件一般归档三份,两份连底稿作档案保存,一份作文件汇编。其他门类的文件,一般归档一份,比较重要的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四、人事档案

(一)人事档案的建立

    1.人事科主要负责管理教育系统职工档案、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经常收集教育系统职工的档案材料,包括职称、工资、考核、学历学位、加入有关的党派等材料,及时补充归档。

    3.人事科对收集的各类归档材料,要建立《收集材料登记薄》,及时登记归档,以防遗失。

    (二)人事档案的转递

    1.调出人员的档案及时清点档案材料、整理装订,根据调配、任免通知书转递手续。

    2.接收调入人员的档案,要做到仔细查看单位、姓名、职务是否相符,档案内容是否与档案转递单位开列的项目相符,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整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五、电子档案

局各科室和党、政、工、团组织通过计算机形成的文件、资料和上级部门通过网络、政务专网传输的文件、资料均形成电子档案。

六、档案的管理

(一)市教育局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档案,按门类进行分类,根据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分类方案,例如类和编号的方法要便于保管和使用。

(二)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各项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机关工作和业务活动计划、基建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

(三)电子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登记。根据文件内容在文件名中标明密级、类别,便于识别和管理。建立并保留电子档案的创建、复制、删除等相关记录。规范电子档案的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档案必须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档案要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加强档案的保护工作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并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一)根据国家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拟定档案保管期限表,为文书立卷和档案鉴定提供依据。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组成鉴定小组,负责提出鉴定意见。

(三)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并办好移交手续。

(五)档案收进、移出都应登记入册,并按上级要求,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六)采用加密、物理隔离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的存储、传输进行保护。

八、档案的利用

积极配合局机关工作中心任务,及时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并根据使用的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一)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三)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转借。各级各类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对所查阅、借阅的档案要严加爱护,严禁在案卷上圈划、涂抹、折叠,更不得拆卷和撕毁。凡失密、损坏档案者,将按档案法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档案借阅用毕后要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继续借阅,须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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