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更好的利用计算机技术为教育管理工作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证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各类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和相关的网络设施,以及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起来的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三条 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办公室、市电化教育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应用平台和网络环境建设,各科室根据本科室业务需要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各类应用系统的开发。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严禁在工作期间使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建档,纳入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六条 纳入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计算机设备,未经办公室同意,各科室不得随意拆卸、更换计算机内部配件,各科室按照本办法和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计算机设备,遇到无法自行恢复的软硬件故障,必须及时联系局专业人员解决,不得私自拆卸;不得外借他人。
第七条 局机关各类计算机设备要严格执行上班开机、下班关机的制度。下班前,务必按规定流程操作,关闭本科室计算机设备后,才能离开办公室。
第八条 外来软件(包括上级下发软件),必须经检测确认无计算机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单位计算机室应有防尘措施,由专人定期对机器设备进行清扫,保护设备的清洁。
第三章 信息和网络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由于业务需要,有下述情形与局外进行网络互联或信息资源共享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或到办公室备案。
(一)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网络互联的;
(二)与市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点对点通信的;
(三)利用其他形式进行信息互联的。
第十一条 各科室人员应按有关的操作规程使用局机关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查询,共享网络信息资源。各类操作均不得对网络信息造成破坏与损害。
第十二条 市电化教育馆相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办公大楼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各类信息创立和数据库均要实行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计算机保密规定,要求“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科室的计算机未经本科室领导或专管人员同意,科室以外人员不得私自开启、使用,以确保各类业务信息的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要为各自的计算机设计保护密码。
第十六条 局机关与市人民政府连接的电子政务专网与外部网络Internet采用物理隔离器进行隔离,两类网络分开使用,以确保接收到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文件、信息的安全性。局内部科室文件及机要的传送也应使用内网进行传送,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严禁将未进行安全处理(如杀毒、杀木马等)的数据信息拷贝到电子政务专网,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电子政务专网信息。
第十八条 各网络终端的信息操作,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各科室计算机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科室计算机设备及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计算机病毒侵袭,经常对本科室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要及时清理,如遇计算机病毒感染严重,要维持现场并立刻报告办公室组织诊断后再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