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基础教育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督导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和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教育督导条例》和《意见》为依据,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紧紧把握自治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阶段性特征,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推动政府和学校落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责任,逐步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全面发展、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要以引导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打好基础、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目的,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律作为衡量学校工作的根本标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二)基础性原则。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要把握自治区基础教育的阶段性特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教学管理水平、教师专业化发展、学校文化建设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要立足于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把学校办学的主要精力引导到夯实基础上来。
(三)发展性原则。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要以发现和评价学校办学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创造的经验、积淀的文化和形成的特色为手段,激励学校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指导学校改进不足、完善机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的全面发展、长远发展打好思想品德、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等多方面的基础。中小学校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完成好这一任务展开。这是衡量中小学校办学思想和办学行为的主要内容和根本标准。
(一)依法规范办学。主要考察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及其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学校落实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课程情况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情况。
(二)资源有效利用。主要考察学校办学条件的达标程度;校内教育资源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效利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场馆(所)等校内外教育资源,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服务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主要考察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规划及落实情况;加强师德建设情况;教师培训的保障机制及其效果、通过校本教研等形式引导教师反思教学设计和教育效果,提高分析教育现象和把握教育规律的能力情况。
(四)教育教学管理。主要考察学校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开足开好规定课程情况;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促进德智体美有机结合情况;改进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落实三维目标,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情况以及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激励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情况。
(五)学校文化建设。重点考察学校物质文化建设,主要包括校容校貌和各功能区体现的教育性;制度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学校章程和各类制度的科学性;精神文化建设,主要包括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先进性。
(六)学生发展水平。检测和评估学生的品德发展水平,主要是学生品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学业发展水平,主要是学生对课程标准所要求的各学科基本内容的掌握情况;身心发展水平,主要是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兴趣特长养成,主要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个人爱好等方面的情况。
(七)学校特色发展。在学校申请的基础上,考察和评估学校在自主发展中形成的特色及取得的成效。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要以合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础,每3—5年一轮,分级、分类,有计划、按步骤地展开,督促和引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一)明确职责分工。
1.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意见》制定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细则和实施规划,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分盟市、按比例对中小学校进行示范性督导评估,掌握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的第一手资料;每年对每个盟市随机抽取1—2个旗县(市区)的2—4所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以检测盟市对所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及整体水平。
2.盟市教育督导机构,依据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和实施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直属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并指导其整改;每年对所属旗县(市区)随机抽取若干所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以检测旗县(市区)对所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及整体水平。
3.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属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负主要责任。依据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和盟市制定的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并指导其整改;积极配合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属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
(二)规范评估管理。
1.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要制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年度工作计划,每3—5年对所有中小学校实施一轮督导评估。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不重复、不遗漏。首轮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从2014年开始。
2.实行督导评估试点制度。2013年下半年,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要在辖区内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学校进行试点督导评估,检验督导评估内容、程序和方式,总结试点经验后,再进行推广。
3.实行督导责任区制度。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分别根据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数量和布局,划分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督促和指导责任区内中小学校落实《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并指导其整改。
4.实行统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认真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统筹管理和安排辖区内中小学校的评估检查,严格控制评估检查的项目和次数,逐步将所有的评估检查纳入督导评估范畴。
(三)严格督导评估程序。
1.成立督导评估组。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前,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评估任务,在督学队伍中选聘人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并进行相关法规、政策、督导评估标准、工作程序、具体任务和要求、工具性材料等内容的培训。
2.审核学校自评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提前向学校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要求学校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并报送自评报告,经督导评估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3.学校现场督导评估。
听取汇报。校长围绕督导评估主要内容,汇报办学思路、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汇报会由督导组主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督导组成员现场提问。
随机听课。督导组依据课程总表、作息时间表和教师名册随机听课,覆盖所有年级、学科和不同职级的教师。听课总量一般不少于20节。
察看现场。察看学校的校容校貌、基础设施设备、与督导内容相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信息、特色成果展示、全校性的广播操、大课间、专题活动等。
抽样测查。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现场测试。对图书资料、教学器材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及研究性学习成果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座谈问卷。分别召开学生座谈会、教职工座谈会、家长及社区人员座谈会,就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等征询意见和建议。同时,辅之以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扩大信息来源,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4. 形成评价意见。督导组在现场督导评估程序结束后,进行梳理、评议和汇总,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向学校口头反馈,并听取学校对评价意见的意见。
5.印发督导评估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评估组的督导评估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督导评估报告,发送给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6.指导整改。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报告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指导学校和当地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督导评估结果及使用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以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反映学校发展的方向、教育教学管理的有效性及存在的问题,用以指导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督导评估结果的呈现。督导评估结果以等级加评语的方式呈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在对督导评估的七项主要内容分别评定等级的基础上,以其中的最低等级确定综合等级。评语以概括性写实为主,围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价学校的办学思想、管理思想、学校文化建设、教育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并对整改提出要求和建议。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管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结果按照“谁评估谁主管,逐级备案”的办法管理。逐步建立全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数据信息系统和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库,实现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信息共建共享,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
(三)督导评估结果的报告。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情况,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督导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提供督导评估的有关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限期整改制度。对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申请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复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当地政府做出处理。
(五)实行奖惩问责制度。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级领导考核、奖惩、绩效工资发放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以此引导和激励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加强领导,确保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是健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需要,是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需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供保障,确保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意见》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挂帅,有关职能科(股)室参与,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把握方向,明确任务,研究解决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配齐督导人员,改善督导工作条件,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强队伍建设。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专业性强、难度大、任务重,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爱岗敬业精神。各地要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在离岗结合的高素质督学队伍”。要切实加强督学能力建设,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专业培训、交流研讨、实战后的总结反思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纪律严明、廉洁自律,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给学校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以谦虚的态度、扎实的作风、有效的指导,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广大师生的信任。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细则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