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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对旗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2013年07月30日 00:00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督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全市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优先发展教育的责任为主要目的,以开展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为主要手段,切实抓好教育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环节,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推进各类教育均衡、优质、协调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原则。  

三、督导评估方法  

采取旗区自我评估与市对旗区督导评估相结合,专项督导与年度综合督导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旗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一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一般从年度重点工作中选取。年终督导成绩由综合督导成绩和专项督导成绩组成,每项专项督导成绩占年终督导成绩的5%  

中职教育督导单独进行,具体方案另文下发。  

四、督导评估要求  

(一)督导评估过程中充分听取被评单位的意见,随时核实情况,据实纠正错误。被评单位应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评估,如实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督导评估所要查阅和核实的数据和材料,各地要按照《市对旗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准备,并按指标类别和顺序整理。  

(二)督导评估工作不得中断和干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三)任何督导评估都要依法进行,有组织、有方案、有报告,并每次公布其结果。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束后,进行评价赋分,统一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教育督导评估报告,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教育督导评估通报。  

(二)各旗区要对督导评估通报中所指出的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综合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区、各单位教育工作整体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旗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013年市对旗区基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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