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教育局及各科室各类印章、钢印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印章、市教育局钢印、市教育局党委印章、市教育局纪委印章、各科室印章、局长手印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钢印使用审批权限
(一)市教育局印章:使用须经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市教育局钢印:使用须经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市教育局党委印章:使用须经局党委书记批准。
(四)市教育局纪委印章:使用须经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
(五)各科室印章:使用须经科长(主任)批准。
(六)局长手印:使用须经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印章、钢印管理
(一)市教育局印章、局长手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二)市教育局钢印,由办公室主任管理,钥匙另由他人管理。
(三)市教育局党委印章和纪委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专人管理。
三、印章、钢印的使用
(一)印章、钢印除特殊情况(局长亲自审批)外,只能在办公室使用,用印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盖印,不准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盖印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使用印章、钢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明确登记用印时间、事由和批准人,使用印章发文除外。介绍、证明、证书、奖状等须由主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办公室方可用印。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